校园霸凌之恶令人愤怒却不能严惩,该咋办?

长安剑

2017-06-27

日前,北京延庆初中生被逼吃粪的视频再次牵动起公众对校园凌霸的关注,26日,延庆警方发布情况通报,向社会公布了事件的处理结果。

从通报来看,警方及时高效地查清了事件真相,依法依规对涉案人员做出了处理。

对公平正义的向往理应得到理解

可是这一结果却引来很多网友的质疑乃至攻击。因为在很多人眼里,不管是“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还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这7名学生实际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很大一部分网友对没有实质处罚的结果愤愤不平:强迫吃粪是成人世界都难以想象的暴行,而这几个学生却因为年龄而不被处罚。更让人忧心忡忡的是,这几个学生把人弄成这样,法律却不能给他们任何实质处罚,如此结果是否会让施虐者觉得——我把人弄成这样法律却不能把我怎么样。长此以往,施虐者可能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从而校园凌霸会愈演愈烈。

毋庸讳言,公众的质疑是有合理性的。这种合理性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来自于对恃强凌弱行为的不齿,来自于对被害人的同情甚至换位思考——如果是我的孩子受到欺凌,我希望违法者受到严厉的惩戒。

人同此心的感同身受更应当被理解。

惩戒是一面三棱镜,第一面是违法行为的代价,第二面是对失范的矫治,还有一方面则是公众的情感满足。只有法律的光束准确射入这个三棱镜,才能散射出七彩的光芒。

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不止步于惩罚,它着眼更远

但孩子的问题更为复杂,或者说更为简单:在他们的世界里,打碎一件古董和摔破一个玻璃杯可能是同样的事,如果因为打碎古董就挥拳相向而不解释说明、教育引导,类似的事情还会出现,甚至成为叛逆期的常态,向更为严重的错误方向发展。

如果这样的话,在惩罚的三棱镜上,虽然施暴的少年付出严苛的代价,但矫治无从谈起,从长远来看,这样导致的结果将会让公众的情感一伤再伤。法律丧失色彩,与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

就这一事件而言,公众的质疑集中在这样的行为竟然还不被处罚,其间包含更多的是对凌虐行为的愤怒以及对惩戒缺失造成法律真空地带的担忧。与其说是在呼吁严惩这7名学生,不如说是让失范付出代价进而避免类似现象的出现。在这一价值共识之下,再谈对“问题少年”的矫治就不会局限在惩戒本身。

如果再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孩子犯了错,你是不是希望世界在惩罚他之后能给他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为了这个机会,你愿意付出所有?

惩戒固然重要,但一个拘留也绝非治理校园凌霸的全部。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还不成熟,对世界的认知尚不全面,这就导致其行为往往任性且随意,所谓“孩子下手无轻重”正是这个道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学校、家庭、社会的全面引导对于矫治其示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他们有更大的机会成为另一个人。

法律往往只评价一件事的对错,不评价一个人的好坏,但是对于孩子,法律希望他们能接受教训,给他们一个机会,从此做一个好人。

用法律的温度抚慰受伤的心

客观的分析,公众的担忧其实就是一系列的追问——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这份特别保护,会不会成为问题少年的护身符?一味地强调保护而忽视惩戒是否会让校园凌霸愈演愈烈?法律让我们的世界更加安全了吗?

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不是因为7名学生是施虐者而不予处罚或者不予执行处罚,而是因为他们还没有达到接受或者执行处罚的年龄。保护他们的不是施虐者身份而是法律本身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再强烈的情感,再激烈的愤怒都不是处罚某个人的依据,法律本身才是我们共同坚守的价值,严格守法既是行为的准则,更应当成为执法的底线。

诚然,惩戒本来就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没有惩戒的法律谈不上震慑与约束。就如同没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也不可能体会被侵害者亲身遭遇的痛。解决校园凌霸,法律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惩戒。任何形式的校园凌霸都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理应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解决校园凌霸的前提是依法治理。我们不能只接受法律的强制能够让施虐者感受到“疼”,而不尊重法律对每一个主体的平等保护。

不执行处罚或者不处罚也是有分量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构成寻衅滋事是对几名学生行为的法律定性,以法律的名义告诉这几个学生你错了,其强度远远胜过老师家长的说教。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豁免这几个学生的处罚,但受害者及其监护人依然可以拿起民法的武器,以人格尊严和人身健康被侵犯向施虐者及其监护人提起侵权之诉,求得经济赔偿以及对施虐者的震慑。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虽然“痛快”,但对经济利益的剥夺也足够“痛苦”,虽然人格无价,但法律绝对能够支持一切合理的诉求。

这就是法律的温度,这也是法律的力量——当不能求诸惩戒时,还有严密的体系捍卫不容侵犯的权利。愿每一个对公平正义的向往都得到理解,愿法律神圣的尊严得到尊重,愿校园重归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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