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从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何去何从?

尚书网

2016-11-01

上周上海刚传出将整顿国际学校的消息,今天国家层面的消息就来了!国际学校又成为关注的焦点。

根据媒体报道,今天上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是在草案二审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基础上增加的。

什么情况?别急,慢慢跟您说。

咱们国家有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12月通过、2003年9月实施的。十几年之后,国家决定修法,一审是2015年,二审是今年6月,这次提请审议的是三审,很有可能这一次就通过了。

这部法,直接涉及到的就是社会大众关心的、同时也是各类资本竞相进入的民办学校这一领域,尤其是这几年如雨后春笋般设立的国际学校领域。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怎么改革呢?有这样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

1、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性民办校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教育部还提出,根据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

所以,这一次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一条如果获得通过,那么几乎所有带有营利性质的国际学校将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这对于这些年大举进驻民办教育行业的资本可谓是一个力度非常大的打击。

2、民办校分类管理给予过渡性规定

2015年8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即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政府决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但是,这一分类管理改革有可能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一旦修法审议并通过,之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如何过渡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呢?

所以,草案二审稿又做出了这样的修改:对本决定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本决定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决定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

这一次,则是更加详细地做出了规定,二审稿中过渡期三年的规定,已经取消了。此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一条面临的实际情况非常的复杂:有的民办学校是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以前设立的,有的是在1997年以后到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之前设立的,还有的是在2003年以后设立的。而在这几个不同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对于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如何处置剩余财产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3、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校用地优惠

相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用地政策作出了调整。

草案二审稿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优惠。”

草案三审稿则修改为,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而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草案三审稿如果能够通过,那对于民办学校尤其是招收中国国籍义务教育阶段的国际学校而言,影响一定是非常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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